一、制定背景
国务院高度重视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中的应用,《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等文件对电子证照相关工作作出安排部署。但是我市在电子证照具体使用过程中,各环节尚缺乏可操作的制度要求。因此,该办法的公布实施将为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和亮证应用提供持久全面的制度保障。
二、制定目的
为规范本市电子证照管理和应用,深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助推数字重庆建设。
三、名词解释
电子证照,指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证件、执照等电子文件。
市电子证照基础数据库,指依托全市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统一建设的,具备电子证照清单管理、制发归集、安全访问、查询核验等功能的基础数据库及相关信息系统。
制发单位,指依法制发电子证照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
用证单位,指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共享使用电子证照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
持证主体,指电子证照的签发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IRS: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的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Integrated Resources System)的简称。
四、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制发与归集、应用与服务、日常管理与监督考核、附则,共五章三十二条。总则部分主要就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概念界定、管理原则、职责分工进行了规范;制发和归集部分主要对制发单位职责、发证清单管理、证照归集与更新、采集监督机制、电子送达、不可抗力、电子签名与认证进行了明确;应用和服务部分对用证清单、用证单位接入和使用要求、持证主体亮证、材料免交、社会化应用、赋能基层、跨省应用、弥合数字鸿沟、证照归档、异议处理、分析应用等进行了规定;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部分对专人管理、安全责任划分、加强管理、加强核验、日志记录、公开权限、监督考核、法律责任、遵照执行等方面作了规定;附则部分对施行日期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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