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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的工作规范》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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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市高法院为规范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有序衔接、提高“执转破”案件审判效率,制定出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的工作规范》。该规定出台之后,有效促进了全市法院“执转破”案件快速高效审结。2019年,市高法院在总结全市法院适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的工作规范》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全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出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的工作规范》(以下简称《简化审理规范》),通过甄别破产案件类型,实现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繁案精审、简案快审,进一步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

一、明确简化审理案件类型

《简化审理规范》明确规定7种类型的破产案件应当进行简化审理:1.债权债务关系简单、财产状况明晰的;2.债务人资产总价值不高、债权人人数较少的;3.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未发现存在大额财产隐匿情形的;4.债务人经过强制清算,债权、债务明确的;5.债务人无财产或者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6.执行部门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并移送破产的;7.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主要破产参与人协商一致同意简化审理的。除上述七种情形之外,其他适合简化审理的破产案件,也可以适用简化审理规范。该规范同时明确规定了不适宜简化审理的情形,包括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裁定破产重整、社会影响重大,以及其他不宜简化审理的情形。

二、明确简化审理事项

针对破产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简化审理规范》分为立案及受理、管理人选任及财产接管、送达及公告、债权申报及债权人会议、财产调查及变价、破产宣告与终结等六部分分别对简化审理事项进行了规定。在具体制度设置上,主要通过创新工作机制,简化审理流程,合并工作事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框架内,加快法院内部工作流转时间、提高法院和管理人的工作节奏,同时兼顾公平与效率,平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简化工作事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的工作规范》中未作规定的以及与《简化审理规范》不一致的,按照《简化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明确简化案件审理期限

加快审理进度、缩短审理周期是《简化审理规范》的重要规范目的。《简化审理规范》规定,简化审理的破产案件应当在“破”字号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分管院长审批,延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对应当简化审理的破产案件类型中的第3、4、5、6四类案件,应当在“破”字号案件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分管院长审批,可以延长三个月。另外,《简化审理规范》规定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情况要纳入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评估指标体系予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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