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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内容 |
解读内容 |
1 |
对因疫情原因未能及时在名称保留期内申办登记的,积极引导申请人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重新申报,并作为即时办理件优先处理,即报即办,确保无缝衔接。对涉及疫情防控、重点项目等相关市场主体名称,无法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申报的,提供专人专项、全程辅导服务。 |
申请人已经通过名称自主申报,但因疫情影响,未能在名称保留期内办理登记注册,申请人可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重新进行申报,各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此类申请实施优先处理,即时办理。为保障疫情防控和重点项目,安排专人为相关市场主体提供全程辅导服务。 |
2 |
因疫情原因市场主体简易注销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未能及时申办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宽展30日。对超过宽展时限仍无法申办的,引导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新公示。 |
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市场主体应当在简易公告期届满后20日内,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因疫情影响未能在简易注销公告期届满后20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办理期限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20日的基础上,再宽展30日,即市场主体可在简易注销公告期届满后5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对宽展期限后仍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新进行公示。 |
3 |
允许受疫情影响的市场主体申请延期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疫情期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特种设备生产(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顺延1个月,纸质证书无需更改,必要时由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局为获证企业出具有效期顺延证明。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特种设备生产(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已通过线上或线下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生产)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特种设备生产(改造、维修)许可证延续,但因疫情影响未及时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特种设备生产(改造、维修)许可证的;二是因疫情影响,未通过线上或线下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生产)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特种设备生产(改造、维修)许可证延续。属于上述情形的,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生产)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特种设备生产(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可以顺延1个月,在1个月内,未通过线上或线下办理上述许可证延续的市场主体可以主动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办理,在此期间市场监管部门不予行政处罚。 |
4 |
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换证的,有效期届满不足3个月的,可办理许可证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许可证书过期的,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重新提交换证申请。对因疫情期间到期而未能及时进行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经企业申请并自行核查后,可将强制检定周期延长到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 |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完成换证复查且证书有效期届满不足3个月的,可以申请许可延期,延期时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过期的,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换证复查申请。 3.因疫情影响到期而未能及时进行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经企业申请并自行核查后,可将强制检定周期延长到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 |
5 |
对疫情期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顺延3个月,纸质证书无需更改;开设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绿色通道,对于通过一般程序提交资质认定申请,尚未进行技术评审的,视情采取书面评审、远程评审等方式进行技术评审;对于完成评审尚在整改阶段的,整改起始时间为机构所在地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之日。 |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提交延续申请,但因疫情防控相关政策原因无法按期提交延续申请或者提交延续申请后资质认定部门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决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顺延3个月,在此期间,无需更改纸质证书; 2.检验检测机构已通过一般程序提交涉及复查评审、扩项、名称变更、场地变更等事项申请的,资质认定部门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信用信息、分类监管等情况,采取书面评审、远程评审等方式进行技术评审;3.对于已经完成技术评审,但因疫情防控相关政策原因无法按期完成整改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整改期限的起算日期为检验检测机构所在地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之日。 |
6 |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事项,因疫情原因在有效期届满前未完成现场核查的,依据日常监管情况,直接作出许可决定,后续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对疫情防控用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许可事项,实行优先审批。 |
1.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事项,因疫情原因在有效期届满前未完成现场核查的,由市药审中心结合直属检查局日常监管情况报告出具综合评定意见,报市药监局作出许可决定。后续由直属检查局适时对相关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2.对疫情防控用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许可事项,符合要求的,随到随审。 |
7 |
我市在审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受疫情影响,补正资料过程中确因检验、临床试验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可提交延期申请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付款凭据等),出具书面承诺,经市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审核同意,补正资料期限可延长一年。 |
1.《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四条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五十三条均规定“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1年内,按照补正通知要求一次提供补充资料”。 2.鉴于新冠疫情期间,部分申请人因检验、临床试验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提交补正资料,市药监局为落实“六稳六保”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等要求,允许申请人经审核同意后可延长一年提交补正资料。 |
8 |
对因疫情等影响未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但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取得联系,且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经合理说明理由,可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审慎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于疫情期间违法案值较小,但依照从重处罚原则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疫情期间和疫情解除后的2个月内,市场监管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未在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除外),但通过电话能够取得联系,明确仍要在原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或明确即将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如实做好记录后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如电话无法取得联系,但经向街道社区、临近商家、第三方管理机构询问,确实还在原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如实做好记录后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于疫情期间因价格、食品安全等违法行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原则处以罚款的,如案值较小,且不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将不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9 |
对公示信息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填报公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及网店网址、经营状态、主营业务、女性从业人员、隶属关系、党建信息、社保信息等一般信息有误,以及财务信息中小数点、单位等明显错误,未发现存在主观故意,也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允许市场主体修改,不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 |
核查公示信息过程中,如果发现市场主体填报公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及网店网址、经营状态、主营业务、企业控股情况、女性从业人员、隶属关系、党建信息、社保信息等一般信息存在错误,以及财务信息中小数点、单位等明显错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督促其在10日内进行改正,改正后不认定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 |
10 |
疫情期间和疫情解除后2个月内,对检查中发现已获得健康证明的食品从业人员未重新进行体检并取得健康证明的,不予处罚。因疫情管控,办理了延期维保和延期检验的,在延长周期内不按照非法使用特种设备进行处罚。 |
对疫情期间和疫情解除后2个月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在从业期间已办理健康证明但超过有效期的,不予处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合理期限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因疫情管控原因,电梯维保单位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和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的,但办理了延期维保和延期检验的,在延长周期内不按照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
11 |
依托“山城有信”平台,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进行远程提示,告知信用修复方式,市场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后及时通过平台公示市场主体信息。做好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服务,加强信用修复指导,对市场主体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依法依规应修尽修,帮助企业重塑信用,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对于提交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违法行为的有关证明材料确有困难的无需提交,在信用承诺后直接受理。 |
1.市场监管人员利用“山城有信”平台,向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发送“行政提示”,提醒其及时办理信用修复,提供信用修复所需材料清单。市场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后,将信用修复信息在“山城有信”平台即时公示,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查询使用服务。 2.随着联合惩戒工作的开展,市场主体受到行政处罚,会在招标投标、金融信贷、争取财政资金支持等各个方面受到较大影响。为了鼓励企业重塑信用、诚信经营,在对失信企业开展联合惩戒的同时,我们一是打通信用修复网上申请渠道,实行信用修复线上线下同时办理,市场主体既可以通过网上“不见面修复、零见面办理”,也可以选择线下现场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信用修复,应修尽修,让市场主体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二是简化修复手续,对于提交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违法行为的有关证明材料确有困难的无需提交,在信用承诺后直接受理。三是明确“较低数额罚款”标准,对仅受到通报批评和属于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3个月,系统自动撤销公示,让较轻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既受到合理的信用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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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不合格的被抽样对象因隔离、封控等原因,未能在收到监督抽查检验结论书面告知后的规定时限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的,或不能在收到复检通知之日起的规定时限内办理复检手续的,本轮疫情封控时间不计为异议申请期限,复检异议受理相关时限自隔离、封控等措施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 |
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总局18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被抽样对象因本轮疫情被隔离、封控等因素,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申请或办理复检手续,本轮疫情隔离和封控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时限,待隔离、封控等措施解封之日起开始计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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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免除个体工商户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法定检验费;中小微企业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法定检验费按50%收取。 |
全市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中列明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通过以下流程办理:一是登录重庆市特检院门户网站,点击“特种设备检验申请”,按正常程序开始报检。二是市特检院按检规对设备进行检验。三是符合减免政策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在缴纳检验费前(可在报检时一并申请),主动填报《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减免检验费申请表》,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交市特检院办事窗口,予以形式审核。四是符合减免政策的个体工商户,全额免除相应检验费。符合减免政策的中小微企业,按 50%缴纳检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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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材料、化工、汽车、消防、电器等方面技术专家团队,由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联系相应专家,点对点无偿为市场主体开展技术帮扶服务。 |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从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重庆消防安全技术研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招商局检测车辆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等检测机构选取汽车、摩托车、材料、电气、纺织、化工、农机、轻工、消防等方面的技术专家组成专家团队。企业遇到生产、质量管理、产品标准等方面问题时,由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联系相应专家,专家通过开展问题分析溯源,讲解产品标准、检测方法、生产过程要点、解读相关政策等途径,无偿企业提供技术帮扶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