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 获得电力 |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21-11-30 |
标 题: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渝发改价格〔2021〕1574号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
主题分类: | 获得电力 |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 ||
成文日期: | 2021-11-30 | ||
标 题: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渝发改价格〔2021〕1574号 |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发改价格〔2021〕1574号
市经济信息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能源局,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国网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电力交易中心,有关发电企业和售电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现转发你们,并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格代理购电用户范围
暂无法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其他工商业用户、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用户,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高耗能用户,不得退出市场交易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尚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高耗能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结合我市电力市场发展情况,积极推动工商业用户进入市场,不断缩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范围。
二、代理购电电源匹配
重庆市统调和非统调境内水电和计划内外购水电(参与市场化水电按相关规定执行)、可再生能源发电等,优先用于保障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有剩余电量且暂时无法放开的暂作为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电量来源,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电量,不应超过电网企业保障居民、农业和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规模,不足部分由电网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采购。
低价电源应保持总体稳定,电网企业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备案低价电源清单。
三、落实1.5倍代理购电用户电价政策
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不含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暂不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高耗能用户,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燃煤发电自备电厂、高耗能用户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以上代理购电形成的增收收入,纳入其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统筹考虑。
四、规范代理购电行为
电网企业要规范代理购电方式流程,加强代理购电告知和代理购电信息公开,每月底前3个自然日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及时公开代理购电相关信息。在规定时限内,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也未与电网企业签订代理购电合同的用户,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电力用户,默认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相应终止。
电网企业要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代理购电机制执行情况,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代理购电及变化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
五、加强与相关政策协同
强化代理购电与居民、农业销售电价政策、分时电价政策、市场化交易规则以及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政策要求的协同,确保代理购电价格合理形成。做好相关系统适应性调整,积极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六、强化代理购电价格行为监管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及电网企业要密切跟踪电力市场和价格变化,及时发现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做好风险预警防控,保障代理购电机制平稳运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保障市场交易公平、公正、公开,及时查处信息公开不规范、电费结算不及时,以及运用垄断地位影响市场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