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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获得信贷
发布机构: 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0-09-07
标  题: “获得信贷”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宣传册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04-30
主题分类: 获得信贷
发布机构: 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0-09-07
标  题: “获得信贷”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宣传册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04-30

“获得信贷”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宣传册


一、系统介绍

动产和权利担保包括当事人通过约定在动产和权利上设定的、为偿付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履行债务提供的、具有担保性质的各类交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存货和仓单质押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登记,是指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出于保护自身权利的需要,在登记系统将有关动产和权利担保信息予以记载,并通过登记系统进行公示的行为。

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通过互联网提供登记与查询服务,网址为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

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提供7×24小时服务,维护时间除外。因系统维护和升级等原因暂停服务时,征信中心将在登记系统网页进行公告。

二、用户申请

(一)用户类型

普通用户:个人可申请,仅具有查询功能。

常用户:机构和个人均可以注册,具有登记和查询功能。

(二)注册及审核流程

1.普通用户流程

申请普通用户的个人可直接登录登记系统互联网页面进行注册。申请人点击“同意”按钮视为接受《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的约束。

2.常用户流程

(1)注册

申请常用户的机构和个人应首先登录登记系统互联网页面填写注册信息,申请人点击“同意”按钮视为接受《用户协议》的约束。

(2)用户资格审查

①机构常用户资格审查

机构常用户应向机构住所地的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A.机构的注册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具体包括:a.金融机构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b.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c.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d.其它机构提供注册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B.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的常用户开通申请表(加盖公章);

C.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加盖公章,金融机构或已实现多证合一的机构的,无需提交);

D.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E.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F.单位介绍信(加盖公章);

G.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②个人常用户资格审查

A.银行卡在线验证

申请人需通过本人名下带银联标识且开通银联在线支付功能的银行卡进行验证。

B.现场审核

申请人应向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a.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b.填写完整并签字的常用户开通申请表。

③审核时效

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录入登记系统,并告知申请人。

(三)用户管理

机构常用户在登记系统内设置用户管理员,用户管理员创建和管理本机构的操作员。操作员以用户管理员为其设定的登录名登录登记系统进行登记或查询。

(四)用户信息变更

1.机构常用户信息变更

机构常用户申请名称变更、用户密码重置、用户停用或注销的,当事人应当下载并填写相应的附表加盖公章后寄送至征信中心。机构常用户申请法定注册名称变更的,还应当提供名称变更前后的机构身份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个人常用户信息变更

个人常用户申请姓名变更、证件号码变更、用户停用或注销的,当事人应当下载并填写相应的附表签字后寄送至征信中心。个人常用户申请姓名变更、证件号码变更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签字。

3.审核时效

对于审查通过的上述申请,征信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登记操作 

(一)登记办理人

由担保权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适用本规则关于担保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受托人在完成登记后,应将相关登记证明编号、修改码等信息告知委托人。

(二)登记业务范围

登记系统支持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转让登记,融资租赁,征信中心受托办理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所有权保留登记,留置权登记,存货和仓单质押登记,保证金质押登记,动产信托登记,征信中心受托办理的其他登记,以及其他动产担保登记等业务类型。

(三)登记内容

担保合同当事人信息

填表人可根据担保合同约定,同时填写多个当事人信息。

担保合同标的物信息

填表人可以按照担保合同内容对标的物信息进行具体描述或概括描述,但应达到可以识别标的物的程度。

登记期限

填表人可以根据权利公示需要自行选择登记期限。

(四)登记证明

登记系统为录入信息要素齐备、格式符合要求的登记分配唯一的登记证明编号,记录登记时间,并生成含有登记时间及登记证明编号的登记文件。

(五)登记类型

1.初始登记

填表人就动产和权利担保初次进行登记。

2.变更登记

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填表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3.展期登记

在登记到期前90日内,可以申请展期登记(可进行多次展期,但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30年)。登记期限届满未展期的,登记不再对外提供查询。

4.异议登记

相关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登记有异议的,可以和填表人协商,要求变更或注销有关登记。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5.注销登记

登记期限未届满,但登记记载的主债权消灭、担保权实现、担保权人放弃担保权或者存在其他导致登记权利消灭情形的,填表人应自上述情形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6.撤销登记

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质权人提出申请,根据对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质权人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征信中心撤销相关登记。

(六)登记授权人

对有多个权利人的登记进行变更、展期和注销时,应输入授权该次登记的权利人名称。授权该次登记的权利人是登记系统中所指的授权人。

四、查询和证明验证

(一)查询

1.查询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在注册为登记系统的用户后,查询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信息。登记期限届满、登记被注销且注销后展示期届满、登记被撤销的,登记系统不再对外提供在线查询。当事人可以向征信中心申请相关登记信息的离线查询。

2.查询条件

查询人可通过担保人名称、登记证明编号为检索标准在登记系统查询有关登记信息。担保人为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以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为检索标准进行查询。

3.查询结果

(1)查询报告

查询报告是指登记系统按照用户输入的查询条件,以页面方式向用户展示其检索出的所有符合条件的登记证明文件的报告。展示结果包括查询时间、查询条件以及查询到的每笔登记证明的概要信息,用户可在查询报告页面下载其查询到的每笔登记证明文件。

(2)查询证明

查询证明是指经用户申请、由登记系统对查询报告给出的,载有查询时间、查询条件、查询结果的证明文件。每个查询证明均有一个唯一不变的编号,即查询证明编号。

(二)证明验证

证明验证,是指任何机构和个人通过登记证明编号或查询证明编号在登记系统对登记证明和查询证明进行验证的行为。

任何机构和个人均可在登记系统首页使用证明验证功能,无需登录登记系统或注册成为登记系统用户。登记证明已撤销的,登记系统不再对外提供该项登记证明的证明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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