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 政府采购 |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局 | 成文日期: | 2020-10-12 |
标 题: |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措施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主题分类: | 政府采购 |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局 | ||
成文日期: | 2020-10-12 | ||
标 题: |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措施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
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重庆高新区、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政策措施在我市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得到落实,营造公平竞争公路养护市场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交公路规〔2020〕4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营商环境建设重要指示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上来,进一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消除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等违反竞争中性原则的做法,促进招标人切实依法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行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监督管理,推动公路养护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措施
(一)促进公路养护市场公平竞争。各区县要督促招标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贯彻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要求,有序开展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严禁尚不具备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开展招标投标。要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相关文件要求,依法纠正非法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现象,确保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二)合理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编制招标文件,详细载明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地域性限制条件。招标文件不得限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方式,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从招标人基本账户转出。进一步简化投标文件格式和形式要求,不得因装订、纸张、非关键内容文字错误等否决投标人投标。
(三)简化招标投标流程和证明材料。公路养护工程招标应采用资格后审。对施工技术方案简单、工期较短且季节性较强的公路养护工程,可合理缩短招投标周期。招标文件不得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对民营、外资等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不合理限制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招标文件一旦发布,原则上不得再进行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补遗形式在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发布。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条款,不得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使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条款,不得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四)全面公开招标投标信息。全面公开招标文件所有内容(含答疑补遗)、中标候选人排名及关键信息(投标报价、主要人员业绩及相关证书编号、企业业绩等)、否决投标依据和原因、投诉处理决定、招投标当事人不良行为等信息。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对于未被否决投标但未中标的投标人,应当书面告知其未中标原因。
(五)合理划分标段。根据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特点,按照有利于施工组织和管理、各专业衔接与配合等原则,可采取按整条路线或片、区域打捆方式划分标段,也可按年度周期、路段里程和工程类别划分标段,但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通过划分标段规避招标。养护工程建设项目可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总承包单位(包括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得是项目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鼓励开展公路技术状况评定、设计咨询、养护施工及质量控制一体化招标。
(六)合理分担合同风险。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合同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招标人应承担的政治经济环境变化、极端恶劣天气等风险转嫁给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招标文件中应当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明确约定工程价款支付期限、方式和条件。要明确约定合同双方违约责任,对于因招标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招标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投标人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
(七)规范保证金管理。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严格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返还时间、不予退还情形以及逾期退还的违约责任。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数量应符合交通运输部以及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项目交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推行电子保函制度,允许投标人自主选择以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银行保函等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八)畅通异议、投诉渠道。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候选人公示中载明异议受理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各区县要完善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及时对投标人提出的投诉进行处理,并依法公告投诉处理结果。
(九)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各区县要有计划分阶段推行招投标全过程电子化,实现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含答疑补遗)发布,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提交,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异议投诉、公示中标候选人、公告中标结果、中标通知书发放、履约保证金提交、合同签订等在线进行。
(十)全面披露合同履约信息。加大公开招标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合同履约信息公开力度,保障市场知情、参与和监督权。招标人要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和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合同的关键性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款、签约时间、合同期限等),及时公开项目重大变动、合同重大变更、主要人员变更、合同中止和解除、重大违约行为处理结果、交竣工验收等履约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十一)提高项目开工效率。各区县交通部门要联合当地公安部门建立对公路养护工程项目中标人的跟踪服务机制,指导中标人制定交通组织方案。中标企业在接到中标通知后,便可启动占道施工许可申请和有关方案的制定工作。对于关系安全确需保留的工作手续,要合理压缩时限,确保合同签订后项目能够及时开工。
(十二)规范工程价款结算。项目合同应约定合同款(包括预付款、月进度款及人工费用、交工结算款、合同最终结清款等)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违约责任。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满足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财务、档案管理等支付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参照执行)将资金支付到投标人账户,不得延迟付款,不得将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付款条件。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各区县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公路养护工程领域营商环境优化工作,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和项目管理工作作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必要举措,一以贯之并抓好落实。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区县要切实担负起监管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招标人将各项措施要求执行到位,对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对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移交相关部门严肃追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县要多途径准确传递政策导向,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充分彰显党中央、国务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要大力开展警示教育,通过门户网站、行政监督平台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例,增强市场主体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重庆市交通局
2020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