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 政府采购 | ||
发布机构: |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18 |
标 题: |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活动有关要求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渝公管发〔2023〕3号 | 发布日期: | 2023-09-15 |
主题分类: | 政府采购 | ||
发布机构: |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 ||
成文日期: | 2023-01-18 | ||
标 题: |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活动有关要求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渝公管发〔2023〕3号 | ||
发布日期: | 2023-09-15 |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活动 有关要求的通知
渝公管发〔2023〕3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市、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活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活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和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管理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 招标人代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系招标人本单位正式在职职工;
(二)熟悉所参与评标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熟悉相关业务,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具有国家部委颁发的注册师职业资格),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含)以上;
(四)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 且不得超过两人。
三、 招标人派出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应当在填报《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时注明招标人代表人数、职称(注册师职业资格名称)及专业类别(职业资格类别)。原则上招标人应当于项目开标至少1个工作日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将《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推送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存档备查。
四、 招标人派出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的,应当出具《招标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招标人代表在进入评标室前,应当将《招标人代表授权委托书》交由监督人员查验。未提供授权委托书的,招标人代表不得参与评标,招标人应当及时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补抽评标专家予以更换。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被查实不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招标人应当及时更换,无法更换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依法要求招标人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予以更换。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招标人不得派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由招标人及时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补抽评标专家予以更换。
五、 招标人代表在参与评标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评标行为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二)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
(三)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四)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六、 招标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及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七、 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没有客观公正履职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招标人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招标人信用记分,直至取消招标人两年内派出代表参与评标的资格,并抄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
八、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附件:招标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招标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现委托我单位正式在职职工 (身份证号码: )担任 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并就招标人代表参与本次评标活动承诺如下:
(一)招标人代表为本单位正式在职职工,并在本单位购买养老保险;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高级职称证或国家部委颁发的注册师职业资格证等资料附后);
(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本单位对以上委托事项及承诺内容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招标人: (名称及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