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 执行合同 | ||
发布机构: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0-02-28 |
标 题: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扣除审限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主题分类: | 执行合同 | ||
发布机构: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0-02-28 | ||
标 题: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扣除审限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
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扣除审限的通知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2019 年3 月,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并实施了《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对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为更好地对标国际先进,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扣除审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审限管理
全市法院要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审限的规定,确保民商事案件在法定审限内审结。院庭长应当严把审批关,严防违规操作、拖延办案等情形;审管办要定期通报审限临近案件,向承办法官发出审限预警,督促承办法官及时办理;承办法官要即时关注案件审限信息,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遇法定情况需要扣除审限的,应严格按照规定报批,不得造成案件超审限。
二、规范延长审限的程序
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认为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完成由承办法官通过案件管理系统填写审批表提出申请、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层报院长审批的流程,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完成由承办法官通过案件管理系统填写审批表提出申请、层报院长、并由院长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的流程。为确保上一级人民法院在审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高院、中院承办对口类型二审案件的业务庭受理下一级法院延长审限申请后,庭长应在五日内层报院长或经院长授权的分管院领导审批,院长或经院长授权的分管院领导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市高法院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报批。审批表必须附卷,做到全程留痕。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认为案件有法定情况需要扣除审限的,应由承办法官在发现该情形后的三日内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填写审批表、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报庭长审批,庭长应当在二日内完成审批。
三、公开流程信息
各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公开案件的立案时间、审理期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的情况及事由,信息一经录入就应即时公开。经批准延长、扣除审限的,承办法官应当保证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录入延长、扣除审限信息的及时、准确。
四、落实监督评估
全市法院院庭长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针对延长审限案件数量较多、延长审限次数较多、一年以上长期未结、扣除审限不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关于监督审理期限问题的,应当要求承办法官说明原因,并督促案件及时审理。各法院要将审限监管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定期通报,一旦发现问题,督促承办人及时整改并通报整改结果。市高法院定期通报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和本院相关业务部门民商事案件延长、扣除审限情况,并将相关工作的实际效果纳入对中、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评估,纳入对业务部门及个人的工作业绩考核,纳入审务督查范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