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780L/2022-00230 | 主题分类 : | 劳动就业 |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 2022-11-01 | 发布日期 : | 2022-11-09 | |||
标题 :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 渝府办发〔2022〕119号 | 有 效 性 : |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780L/2022-00230 |
主题分类 : | 劳动就业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 2022-11-01 |
发布日期 : | 2022-11-09 |
标题 :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 渝府办发〔2022〕119号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促进
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
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2〕11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重点任务分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
(2022—2024年)重点任务分工
一、主要措施
(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1.充分发挥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示范作用。在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职位、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残疾人。“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市级、区县级党政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或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乡镇、街道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委编办、市残联及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市、区县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应牵头做好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工作,准确掌握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情况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拟定本单位“十四五”期间达到招录(聘)残疾人规定的具体计划,并报同级政府残工委处备案。(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委编办、市残联及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1.加大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力度。组织开展国有企业残疾人专场招聘活动,选取一批业务范围覆盖较广、岗位较多的国有企业,每年开发一批岗位定向招聘残疾人。国有企业应当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市国资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及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积极开发社区服务点残疾人就业岗位。各区县新增建设各种社区公共服务点时,应当预留一定比例的岗位专门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提供店面。各区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行政法规授权,制定或修订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对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优惠。(市烟草专卖局及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1.开展民营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活动。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对接残疾人就业需求,开发岗位定向招聘残疾人。大力挖掘电商、快递等新就业形态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潜力,推动有条件的区县实施“圆梦助残家园(驿站)”项目,帮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近就便实现就业增收。(市经济信息委、市邮政管理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工商联、市残联及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搭建助残就业平台吸收残疾人就业。各区县残联与人力社保部门、民政部门、工商联、企业联合组织及行业协会商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组织开展民营企业助残就业专项招聘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联系劳动项目、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和雇主培训等服务。民营企业应当将助残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编制专项社会责任报告。(市人力社保局、市工商联、市残联及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行动。
1.积极发挥各类残疾人协会作用。充分发挥全市各级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联系、服务本类别残疾人的优势,以及各类扶残助残社会组织和残疾人就业创业带头人的示范作用,带动辐射更多残疾人就业创业。市、区县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募集善款,设计实施公益慈善项目,为残疾人就业创业提供资金支持,开展以帮扶残疾人就业创业为主题的公益慈善项目和活动。(市残联及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开发并实施助残就业项目。推广“千企万人助残就业计划”等项目,选择一批已经形成一定市场规模、运行稳定的就业项目,加大扶持力度,重点培育扶持一批具有我市地域特色的残疾人就业创业品牌项目。在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中遴选一批适宜残疾妇女就近就便或居家就业的手工制作类企业或机构,开展“美丽工坊”项目试点,逐步将“美丽工坊”打造成残疾妇女就业培训品牌,不断扩大本地残疾妇女就业规模。(市残联、市妇联及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
1.推动辅助性就业加快发展。依托各区县建立的“阳光家园”、“渝馨家园”(残疾人之家)、残疾人托养机构、残疾人职业康复机构等普遍开展辅助性就业。完善辅助性就业项目库,积极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项目收集、开发、调配等工作。“十四五”期间,每个区县至少建立1个具有稳定就业劳动项目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市残联、市民政局及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各区县要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统筹用好现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市乡村振兴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及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
1.落实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各项政策。持续开展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项目。推进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就业。落实各项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乡村旅游、农村电商、农村寄递物流等行业的扶持政策。对实现就业,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低保家庭人员,按照规定落实累计期限不超过1年的低保就业补贴。(市人力社保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文化旅游委、市农业农村委、市邮政管理局及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开展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健全已脱贫残疾人就业帮扶机制,帮助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创业,建立跟踪访视机制,确保已脱贫残疾人“稳得住、有就业、逐步能致富”。东西部协作和帮扶项目向残疾人就业方面倾斜。(市残联、市人力社保局、市乡村振兴局及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
1.精准开展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服务。市、区县教育、人力社保、残联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高效的信息交换、政策共享、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准确掌握在校残疾人大学生数据,建立“一人一策”就业服务台账,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确保实现全市生源地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建档率100%、就业服务率100%,年度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国平均水平。(市残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及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促进残疾人高校毕业生更高质量就业。组织面向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各类线上线下就业服务和招聘活动。落实残疾人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政策。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对象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市残联、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及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实施盲人按摩就业促进行动。
1.推动盲人按摩规范化建设。做好盲人按摩人员考试、证书年审、继续教育、职称评审、学术交流等工作。发挥盲人保健按摩实训基地和各类培训资源作用,规范开展盲人保健按摩培训。(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委及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大力扶持盲人按摩业发展。支持盲人按摩人员开办医疗按摩所。鼓励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盲人按摩岗位,吸纳盲人按摩人员就业。落实《重庆市盲人按摩人员就业扶持办法(2021—2025年)》,对符合条件的盲人按摩人员按规定给予扶持,稳定盲人按摩人员就业。(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及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
1.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四个一”活动。对全市范围内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至少进行1次基础信息核对,对其中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至少组织1次职业能力评估、进行1次就业需求登记、开展1次就业服务。(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及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就业服务标准化建设。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服务范围。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就业服务内容、标准、流程等规章制度,推动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依托重要时间节点,举办残疾人就业创业成果展示交流活动。扶持一批助残就业社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将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及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发挥市级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示范引领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创建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支持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为在孵企业提供场地保障、政策咨询、项目交流、培训指导等创业服务。(市残联、市人力社保局及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1.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供给。加强各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职业教育,引导职业院校积极开发面向残疾人的就业创业培训项目,鼓励中高等职业院校扩大残疾人学生招收规模,帮助具备初高中文化程度且有接受职业教育意愿和能力的青壮年残疾人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市教委、市残联及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创新培训方式和手段。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为目标,探索推行“企业提出需求、机构承接服务、政府买单”精准培训模式,提升培训质量和效益。在组织传统培训项目的同时,要适应新业态发展,开展电子商务、网络直播、数字技能等培训。(市残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及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合理确定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各区县应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费、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按照《“十四五”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要求,结合残疾人培训实际,在公共培训标准基础上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适当上浮。(市残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及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发挥职业技能大赛引领作用。积极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和职业技能展示交流活动,培育、选拔残疾人职业技能骨干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技能大师建立工作室。(市残联、市人力社保局及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保障。在现有各类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政策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配套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强化残疾人就业创业制度体系建设,加大政策保障力度,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及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资金投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统筹用好各类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资金,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就业服务、补贴奖励等相关资金投入,对各类就业帮扶、培训基地建设按规定给予扶持。研究制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奖励办法。(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及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信息支持。依托“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和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实现残疾人就业数据互联互通。推动建立全市残疾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清单和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载体目录。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按规定落实保障条件。(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残联、市大数据发展局及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广泛宣传动员。开展“残疾人就业宣传年”活动。充分利用就业援助月、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编制宣传方案,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和新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加大表彰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社会环境,持续营造全社会扶残助残的良好氛围。(市委宣传部、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及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监督落实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就业对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扎实推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的关键作用及重大意义,切实增加责任感和使命感,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确保实现2022—2024年全市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不少于2万人的目标。各区县政府要按年度对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区县残工委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政府残工委报送方案落实情况,并在方案实施期间至少组织1次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和效果评估。2024年年底前,市政府残工委要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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