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4月20日起,《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内容, 3月31日,重庆市交通局对相关政策作了权威解读。
据介绍,即将施行的《办法》共22条,在《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基础上新增3条,修改19条,删除19条。
其中,新增要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遵循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的原则;明确新增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投标条件,建立平等的良性竞争市场机制;将经营者信用考核与车辆经营权的延续、核减、收回相结合,促进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敬业服务。
《办法》还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完善了巡游出租汽车站点以及停靠规定。明确相关部门在辖区内的商圈、旅游景区规划设置巡游出租汽车临时停车上下客点,为乘客安全便捷乘车提供便利;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切实解决驾驶员就餐难、如厕等问题,规定在不妨碍交通安全和畅通的前提下,允许巡游出租汽车在道路边沿上下客、就餐、如厕等临时停靠。
同时,细化了乘客乘坐巡游出租汽车行为规范以及可以拒付车费的具体情形,主要有以下7种:
1、租乘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使用计程计价设备、使用不合格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2、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客运票据的;
3、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的;
4、租乘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载智能终端具备在线支付功能,拒绝乘客使用终端支付运费的;
5、租乘的巡游出租汽车在起租里程内发生故障,乘客不再租乘的;
6、由于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原因中断服务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为确保与相关法规规章有效衔接,《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对于巡游出租汽车的服务管理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办法》对条文进行了优化,确保与相关法规规章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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