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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实施 区县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汇总情况并报告

发布时间:2024-07-08 16:07
发布时间:2024-07-08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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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记者从市应急管理局获悉,新版《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已开始实施。

根据《预案》,对突发自然灾害,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已投入应急力量、物资、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向本级党委、政府和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应急管理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工作,并向应急管理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

据了解,《预案》适用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达到救助启动条件,适用本预案;毗邻省份发生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并对我市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灾害救助工作。

根据《预案》,灾害发生后,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标准和管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工作,做好恢复重建农村住房宅基地规划和选址工作。

受灾区县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受灾区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每年9月调查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需救助的情况,汇总后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于当年10月15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受灾区县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的,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冬春救助评估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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