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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2-04-21 11:27
发布时间:2022-04-21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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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是重要的发展理念,也是推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原则。经济发展不应是对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竭泽而渔,生态环境保护也不应是经济发展的缘木求鱼,而是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重庆市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办法》旨在通过规范小水电生态流量泄放监管工作,达到水资源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

2.是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三十一条“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上游的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保证河湖生态流量;其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第七十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和职责分工,对长江流域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第八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长江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赋予了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督管理、违法查处等职责。制定《重庆市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办法》,是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

3.是推动小水电行业绿色健康发展的必要手段。2019-2020年我市开展了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基本消除或减缓了境内因水电站造成的河道脱水、断流等问题,使得境内主要流域常年始终保持基本生态需水量,增加流域环境容量,有效减少因减脱水引起的河道生态问题。但个别电站不按规定泄放生态流量的行为时有发生,不仅造成了环境破坏,也影响了行业绿色发展。健全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和监管手段,是巩固清理整改成果,推动我市小水电行业绿色健康发展的必要手段。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1日起试行),《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号,发文时间2019年8月),《水利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办水电〔2021〕382号,发文时间2021年12月)。

二、文件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重庆市水利局

(二)征求意见情况:

1.水利行业内部征求意见

2021年10月26日-11月5日,以重庆市农村水利水电中心《关于征求〈重庆市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渝水电函〔2021〕9号)向市水利局相关处室、事业单位和有关区县水利局征求了意见。截至2021年11月8日,收到合川区水利局、涪陵区水利局书面反馈意见,合川区水利局建议将各个部门职责分条款描述,并建议增加“对连续三个月生态流量泄放值不达标天数累计达到30天(含监测设施损毁未修复)的电站,由经信部门向电网企业下达禁止发电上网通知书,禁止其发电上网;整改达标6个月后方能申请发电上网。”以增加对于长期不能达标泄放生态流量电站的惩戒力度和可操作性,所提第一条意见采纳,第二条意见结合后续市经信委反馈意见未采纳;涪陵区水利局建议在《重庆市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办法》中明确“各区县成立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并加强电网企业的作用,鉴于不能在文件中“要求区县(自治县)或下级部门对口设置或独立设置机构(内设机构)、加挂牌子、调整职责和规格、设置领导职务”的规定,所提意见未采纳。(详见合川区水利局《关于〈重庆市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及建议的函》(合川水利函〔2021〕216号),重庆市涪陵区水利局《关于报送〈重庆市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报告》(涪水利文〔2021〕141号)

2.市级部门征求意见

2021年11月11日-11月18日,以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征求〈重庆市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渝水便函〔2021〕1159号)向市经济信息委、市生环局、市财政局征求了意见,结合市生环局和市经信委反馈意见,2021年11月23日-11月30日,再次以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征求〈重庆市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渝水便函〔2021〕1223号)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征求了意见。市生环局、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都书面反馈了意见,反馈意见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没有法律、法规赋予各个部门对小水电不按规定泄放生态流量等行为的执法权,二是电网企业与水电站属于电力商品买卖关系,电网企业无权限制或禁止水电站发电上网,行政部门也没有“函告并督促电网企业限制或禁止水电站发电上网”的行政职能,均采纳。

3.再次征求市级部门意见

2021年12月2日-12月6日,以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再次征求〈重庆市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渝水便函〔2021〕1267号)向市经济信息委、市生环局、市财政局、市能源局征求了意见,12月15日市生环局反馈了意见,建议“将第十八条‘生态环境部门职责’中‘环境保护设施监督检查’删除”,未予采纳。理由:小水电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和监测装置属于环境保护设施,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1年12月16日-24日,在重庆市水利局公众信息网上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

三、文件主要内容

《重庆市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办法》共六章二十三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对该办法起草的依据、适用范围、监管原则进行了界定;第二章“生态流量核定及泄放”对生态流量的计算、核定、变更及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和监测装置的设计、建设、使用进行了规定;第三章明确了水电站业主是生态流量泄放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装置的运行维护,保证泄放设施和监测装置正常运行等;第四章明确了水利、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经信、能源等部门在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第五章“生态流量监管”从定期检查、问题整改、督办机制、问题举报等方面阐述了如何有效开展监管工作;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执行时间。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重庆市水利局,黄清春,二级调研员;联系电话:86110995,13896304218。


重庆市农村水利水电中心        

2022年4月20日           

        

重大决策意见征集: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重大决策意见征集反馈: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重庆市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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