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
关于做好高校应届毕业生公租房
续租工作的通知
渝公租房〔2026〕15号
中心城区各有关区住房城乡建委,重庆高新区建设局,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渝悦家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高校应届毕业生公租房保障试点房源续租管理,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渝府发〔2024〕17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渝建发〔2024〕5号)以及我市高校应届毕业生公租房保障服务试点工作的相关规定,现就做好高校应届毕业生公租房续租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续租申请对象
承租市级公租房且1年租住过渡期即将届满、仍有租住需求的高校应届毕业生。
续租时,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满足公租房申请条件,收入超过规定标准的将按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收入超过规定标准但不高于2倍的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的1.1倍计收租金,高于2倍的按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二、申请和审核
(一)申请时间及方式。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在过渡期满1个月前提出续租申请。申请时可登录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网站网上办事大厅线上提交申请,也可在承租房屋所在小区房管中心办事窗口提交申请。
(二)审核要求。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开展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高校应届毕业生不受社保缴纳时间限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通过短信或书面方式告知理由。
续租时高校应届毕业生应符合公租房配租户型标准,不符合的应换租至相应户型,也可增加符合条件的共同申请人继续租住,不愿换租的,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三、租赁管理
(一)租赁合同签订。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最长5年。过渡期满后不再享受高校应届毕业生过渡期内的免租优惠。
(二)履约保证金。签订租赁合同时,高校应届毕业生按照承租公租房3个月的租金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
(三)退出管理。过渡期满未申请续租或续租审核不通过的,应收回住房,暂时不能退回的可以继续租住,但将按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过渡期满后,前3个月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其后按2倍计收租金。
四、工作要求
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优化办理流程、强化资格核查、做好政策答疑;各公租房管理机构或运营单位要做好续租提醒、政策告知和申请指引,要加强日常巡查和后续监管,规范房源使用,确保高校应届毕业生公租房续租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公租房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
202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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