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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补贴

发布时间:2024-09-11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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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对象按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证书后,根据不同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及等级等给予承训机构或企业、个人职业培训补贴,参训人员年龄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每人每年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不超过1次,累计享受3次职业培训补贴后,不再享受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的职业培训补贴。

适用条件:该政策适用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后一年内)、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退捕渔民、去产能企业职工,以及公益性岗位就业登记人员等)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依  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

2. 《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2号);

3.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

4. 《关于印发重庆市“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渝人社〔2021〕444号);

5.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3号)。

申请渠道:免申即享。

咨询方式:023-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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