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计算。)
适用条件:适用于在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上就业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为下列人员:我市户籍脱贫人口、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 残疾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
依 据:
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2.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3. 《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
4.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5.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
6. 关于印发《重庆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39号)。
申请渠道:
1.线上:重庆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
2.线下:区县级、乡镇级人力社保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方式:023-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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