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重庆市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5〕7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1日
重庆市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积极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渝府办发〔2014〕161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道路是指除国、省道以外,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县、乡、村及场镇道路。
第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负责受理公民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及时查处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第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当将奖励资金纳入预算,据实安排。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一)口头举报,口头向公安机关或者在道路上执勤、巡逻的民警举报;
(二)电话举报,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三)短信举报,向12110短信报警平台系统发送短信举报。
举报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或民警提供违法行为种类和违法地点、时间、车辆行驶方向以及违法车辆类型、颜色、车牌号等信息,并留下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接受举报的公安机关或民警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 举报下列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举报人50元的奖励:
(一)客运车辆、校车、七座(含)以上面包车、摩托车超员的;
(二)载货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的;
(三)违反禁止通行规定的。
第七条 举报下列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三)驾驶无牌证机动车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第八条 举报下列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
(一)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第九条 举报农村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的,根据其提供的线索价值,按照事故等级给予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
第十条 公民举报的违法行为,如有关部门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不予奖励,但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除外。
第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接到举报信息后,应当立即指令就近的交巡警大(中)队或者乡镇派出所派民警赶赴现场处置,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查证及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情况,对违法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 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对多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举报人举报同一驾驶人存在多项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被查实并作出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中单项违法行为对应的最高奖金额进行奖励,奖金不累计。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在公安机关通知领取奖金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奖金或由于举报人的原因公安机关无法告知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纪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奖励资金管理制度与管理措施,确保专款专用,防止虚报、冒领等现象发生。举报奖励资金的领取与发放,按照保密、方便、合规的原则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举报乡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渝办发〔2005〕1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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