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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65号)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4-07 09:11
发布时间:2020-04-07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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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出台背景

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中共重庆市委老干部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渝委老〔2019〕26号)文件精神,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护理费标准。

二、该项政策的主要内容

从2019年1月1日起,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且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工人,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0元。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护理费与自雇费、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发放。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暂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以后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按现行渠道解决。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参照执行。

三、该项政策的主要特点或亮点

调整提高了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护理费标准。

四、该项政策受惠或涉及的群体(人员)

建国前参加革命的退休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

该项政策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由社保经办机构或原渠道直接调整。

相关链接:《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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