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渝肺炎组发〔2020〕14号
各区县(自治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9号)要求,切实织密织牢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安全网,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现就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一)加大最低生活保障力度。疫情防控期间,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而影响家庭收入,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为增强低保对象抵御风险能力,对低保家庭暂停开展低保退出工作;对收入下降的低保家庭,要及时调整低保补差金额,提高保障水平。对外出务工、返岗复工的低保对象,在计算家庭收入时要适当扣减务工成本。
(二)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根据物价变动情况,达到有关规定条件时,要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各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要加大资金保障力度,按时足额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等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有条件的区县可以在市级确定的补贴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金额。
(三)做好贫困人口救助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范围。对受疫情影响致贫的一般农户和返贫的,要及时落实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四)强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等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疫情防控期间,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或其他困境儿童申请条件的,要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探索通过远程方式提供相关证明,也可采取个人承诺方式先行保障,其他手续可待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做到当月审批、当月发放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对年满18周岁的孤儿暂停开展基本生活保障退出工作,待疫情结束后的次月退出保障范围,确保基本生活稳定。
(五)加大急难临时救助力度。疫情防控期间,对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体,按低保标准2倍按月发放临时救助金,直到患者出院为止(时间从确诊之日算起,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发放);对其中的病亡人员家庭,再给予一定额度的临时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区县自行确定;对其中生活出现重大困难的家庭,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困难群众,要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帮助。对受疫情影响等急难型困难,可根据急难情形,委托村(社区)“先行救助”,提供物质帮助或服务。
二、切实保障陷入临时困境外来人员基本生活
(一)做好临时滞留人员帮扶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对因交通管控等原因暂时滞留我市,在住宿、饮食等方面遭遇临时困难的人员,各区县要根据其基本生活需要,及时提供临时住宿、饮食、御寒衣物等帮扶。
(二)做好其他外来人员救助工作。对受疫情影响,未找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各区县要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实施救助。
(三)做好发现引导帮扶救助工作。公安、城管、疾控和城乡社区工作人员在巡查、排查时,发现上述外来人员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的,要立即安排其接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外来人员要引导或协助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救助管理机构要按要求做好帮扶和救助工作。救助管理机构收住能力饱和、不能满足求助人员临时住宿需求的,要开辟临时庇护场所,增强收住能力,切实做到应救尽救。救助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防控措施和内部管理,防止出现聚集性感染。
三、切实保障特殊困难人员基本照料服务需求
(一)持续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民政服务机构人员对象特殊,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管理,把好人员出入关、加强内部排查,暂不接收市外高风险地区人员入住。对市内拟返院和新入住人员以及返岗工作人员,经活动轨迹检查、体温检测等和依托“渝康码”等系统全面掌握健康状况无异常后,可入院并纳入健康管理。原则上院内人员不外出,确须外出就医的,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绿色医疗通道及时就诊。院内暂不开展聚集性活动,实行分餐或送餐服务,通过个性化、多元化服务方式,保障民政服务机构的生活照护质量。
(二)继续做好因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各区县要指导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及时发现因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第一时间向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报告信息,协调解决问题。要根据因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自身和家庭状况,区分不同情形,落实监护责任,做好临时照料服务。
(三)做好困难老年人救助帮扶工作。对因家属隔离治疗或因家属参加抗击疫情一线工作而无人照料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经与家属协商,可就近安排养老机构按流程隔离观察后入住。
(四)落实有关困难人员照护责任。及时做好由被隔离收治人员负责监护或照料对象的帮扶工作。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特别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其监护或照料人因确诊、疑似、发热或密切接触被隔离收治的,由所在村(社区)上门探视,并联系安排相关人员或机构提供监护或照料;对居家隔离的孤寡老人、社会散居孤儿、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以及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人员,要保持经常联系,加强走访探视,及时提供帮助。
四、切实保障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各区县要公布并畅通求助热线,简化工作流程,健全转介机制,明确主体责任,确保及时受理和回应困难群众求助。要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搭建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畅通救助申请渠道,完善救助转办转介流程,逐步实现社会救助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救助时效,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疫情防控期间,各区县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作用,主要通过数据比对核实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对确需入户调查了解的,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开展;切实减少人群聚集和感染风险,暂时取消低保审核群众评议环节,可通过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已搭建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的区县,要逐步引导、鼓励困难群众通过网络平台提交社会救助申请,减少人员面对面接触。
五、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到位
要强化属地责任,各区县要按照《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9号)《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6号)和本通知要求,加强统筹、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好贯彻落实,扎实做好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工作,确保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要统筹使用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要加大困难群众救助保障资金投入力度,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做好资金保障和资金监管,及时足额将救助资金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工作落实中作风漂浮、敷衍塞责、推诿刁难、弄虚作假、不作为等问题。要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宣传党和政府保障基本民生的惠民政策和有力举措,进一步强信心、暖人心、聚民心。要动员引导有关社会组织、心理工作者、志愿者积极参与,通过热线电话、微信等方式,为被隔离收治人员及其家属、病亡人员家属提供心理援助、情绪疏导等服务。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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