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农发〔2022〕59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农发行,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财政局:
现将《2022年重庆市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
2022年5月20日
2022年重庆市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13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114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要求,市财政局已将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与种粮大户补贴资金下达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为做好补贴兑付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为约束性任务。
(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三)对抛荒一年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各区县在对2021年本区域撂荒耕地及农户进行逐一摸排登记造册建档的基础上,再次进行核实,以村为单位对耕地撂荒农户张榜公布,经公示后2022年取消补贴资格。同时,对2022年撂荒耕地进行登记建档,作为下一年取消补贴资格的依据。切实做到享受补贴农民的耕地不撂荒、地力不下降。
(四)市级下达区县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用于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同一地块,一年只能享受一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或种粮大户补贴。
(五)要探索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与耕地地力保护行为相挂钩的有效机制,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科学施肥用药、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措施,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对于土地流转、补贴由土地承包者领取的,各区县要引导承包者相应减少土地流转费,真正让生产者受益。
(六)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每个种粮大户和一般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补贴具体办法要简便易行,便于操作。补贴资金兑现要及时。
(七)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方式统筹集中使用,必须全部直补到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和骗取。不得由村社干部代领,不得直接抵扣任何农业生产费用或“一事一议”等筹资款。严防补贴资金“跑冒滴漏”,对骗取、贪污、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补贴对象。用于补贴一般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资金原则上补贴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与耕地面积挂购,直接补贴到户。
2.补贴依据。补贴依据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确权耕地面积或粮食种植面积等,具体以何种类型面积计算,由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鼓励各地逐步将补贴发放与土地确权面积挂钩。
3.补贴标准。由区县根据市级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资金总额扣除种粮大户补贴资金后测算确定。
4.补贴程序。各区县根据一般农户耕地面积和当年统一的补贴标准,按“自下而上”的程序核定到每个承包耕地农户,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所有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发放。乡镇、村社公示方案由区县制定。区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补贴资金发放明细的审核,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将补贴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发放到农户手中。村社集体机动地种地的,补贴给种地农户。
三、种粮大户补贴
1.补贴对象。即种粮大户,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法人、专业合作组织或其他组织:一是相对集中成片承包耕地或租种耕地(包括代种撂荒地、新开垦未发包耕地)50亩(含50亩)以上,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小麦、马铃薯、红苕、大豆、绿豆、豌葫豆、高粱、荞麦、肾豆、红小豆等12种粮食作物)。二是独立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统一生产经营管理,独自享有产品处置权。三是按当地基本种植技术要求规范耕种。
2.补贴依据。2022年种粮大户的补贴,按程序核定的2021年种粮大户实际种粮面积计算,种粮大户单户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亩。
3.补贴标准。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由各区县在市级下达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总额中列支。每亩补贴230元。粮食作物之间套种的不重复计算补贴面积。
4.补贴程序。实行区县核准、市级备案制。各区县对种粮大户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种粮大户进行核实,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核拨补贴资金。种粮大户、乡镇人民政府、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分别填报《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申报表》(附件2)、《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分户乡镇统计表》(附件3)、《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分户区县统计表》(附件4)。种粮大户须按要求提供土地流转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对代种撂荒地的,应由乡镇政府、村出具种粮证明;新开垦未发包耕地、村社集体机动地种植的,应由乡镇、村级及国土部门出具土地面积和性质相关证明。种粮大户补贴核实结果必须坚持区县、乡镇、村社三级两次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有异议的,重新查实审核后再公示。
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资金管理和兑付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拨付到各区县财政,各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根据本方案要求,将上年度结转资金与当年预算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尽快制定本区县实施方案,于2022年6月20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局(由区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通过办公网电子公文报送)备案,纸质件通过快递形式送市农业农村委粮油处,并加快推进组织实施。
(二)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兑付工作,严格按程序实施。各区县务必于6月30日前通过“一卡通”将需兑现到农户和种粮大户手中的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区县相关金融机构收到同级财政部门拨付文件后要及时办理相关款项拨付业务,不得截留、滞留或挪作他用。严禁以拨作支,在“一卡通”代发专户形成沉淀。做好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标准化录入表格衔接工作,具备条件的区县做好“一卡通”系统与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对接。用好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加强资金监管,逐步构建形成补贴大数据管理系统,提升补贴发放的规范性、精准性和时效性。
(三)落实备案制度。8月15日前,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将《××××年××区县(自治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分户区县统计表》(附件4)的纸质件和电子文档及按乡镇汇总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电子数据及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局备案。经市级备案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汇总数据、种粮大户补贴发放明细及区县实施方案作为审计、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政府对本区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政策的落实负总责。各区县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要加强配合,相互支持,确保补贴工作平稳推进。为保证补贴工作顺利开展,补贴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各地财政预算安排,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政策的宣传工作。各区县要加大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政策宣传力度,把“耕地撂荒一年,次年不得享受种粮补贴”的政策宣传到户,做到补贴范围和补贴依据宣传到户,补贴金额核定到户,补贴申请表填写到户,补贴数额公布到户,补贴通知发放到户,补贴资金兑现到户,实现补贴政策家喻户晓,有效调动农民保护耕地地力和种粮的积极性。
(三)各区县要认真做好相关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补贴资金的公开公示、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加强补贴资金监管,落实各级各部门审核责任。建立健全种粮大户档案管理,包括种粮大户申报资料、公示资料、审核资料及大户清册等。同时,要认真做好一般农户耕地面积和2022年种粮大户实际种粮面积的核实工作,填报附件1、附件3,于11月30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为明年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打好基础。
(四)严格落实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各区县要根据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每旬最后1天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兑付进度旬报表(附件5)纸质件和电子文档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落实定期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补贴监督机制。组织督查组深入村社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报告,并分别于8月15日、10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将补贴阶段性执行情况纸质件和电子文档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要做好补贴工作总结,全面总结分析补贴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于11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以正式公文(纸质件和电子公文)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阶段性执行情况和总结材料报送情况列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将适时开展重点抽查,坚决杜绝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等违规现象的发生。
(五)严格执行补贴信访办理制度。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民群众举报个案的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把农民反映的实际问题解决在基层。对于信访案件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让群众理解认可,信访案件处理情况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考核指标。
(六)做好绩效评估工作。各区县根据市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自觉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日常工作,建档归档。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将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请各区县于12月10日前将绩效评价报告和绩效评价表(附件6),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委联系地址:两江新区黄山大道东段186号,邮政编码401121;粮油处联系人:胡永庆,电话:89133250,传真:89133123;市种子站联系人:陈渝,电话:89133476;邮箱:cqnwlyc@126.com。
市财政局联系地址: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326室,邮政编码401121;农业处联系人:瞿波,电话:67575326;邮箱:市财政局办公内网。
附件:
1.××××年××区县(自治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
2.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申报表
3.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分户乡镇统计表
4.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分户区县统计表
5.××××年××区县(自治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兑付进度旬报表
6.重庆市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7.××××年××区县(自治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数据备案表
附件1
××××年××区县(自治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
种粮大户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日期:
区 县 |
补贴户数(户) |
补贴面积(万亩,保留两位小数) |
补贴标准(元/亩) |
实际兑现补贴金额(万元) |
结余资金(万元) |
种粮大户性质(户) |
全区县补贴兑现完成时间 |
备注 | ||||
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种粮大户补贴 |
自然人 |
法人(企业、农场) |
专业合作组织 |
其他组织 | |||||||
合 计 |
||||||||||||
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
种粮大户补贴 |
||||||||||||
2000亩至3000亩(含2000亩) |
||||||||||||
1000亩至2000亩(含1000亩) |
||||||||||||
500亩至1000亩(含500亩) |
||||||||||||
200亩至500亩(含200亩) |
||||||||||||
100亩至200亩(含100亩) |
||||||||||||
50亩至100亩(含50亩) |
说明:备注栏简要说明“结余资金”原因及“其他组织”构成情况。 填表人:
附件2
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申报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基本 情况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
一卡通(折)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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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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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面积 |
承包耕地面积(亩) |
合计 |
其中 | ||||||||||||||||||
田: |
土: | ||||||||||||||||||||
租种耕地面积(亩) |
合计 |
其中 | |||||||||||||||||||
田: |
土: | ||||||||||||||||||||
农资 购买 情况 |
种 子 (元) |
肥 料 (元) |
农 膜 (元) |
农药 (元) |
自有 农机 具(台) |
微 耕 机 |
插 秧 机 |
收 割 机 |
灌溉 设备 | ||||||||||||
种植 粮食 面积 (亩) |
水稻 |
玉米 |
小麦 |
马铃薯 |
红苕 |
大豆 |
绿豆 |
豌葫豆 |
高粱 |
荞麦 |
肾豆 |
红小豆 | |||||||||
合计: | |||||||||||||||||||||
村委会审核意见: 驻村干部审核意见: |
乡(镇)审核意见: | ||||||||||||||||||||
村委会负责人签名: 驻村干部组长签名: |
主要负责人签名: |
备注:本表内容要据实填报,一式两份,一份报乡镇审核,一份由乡镇报区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3
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分户乡镇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种粮 大户 性质 |
种粮 大户 姓名 |
种粮 地点 |
身份 证号 |
联系 电话 |
耕地面积(亩) |
粮食种植面积(亩) |
补贴 标准 (元) |
补贴 金额 (元) | ||||||||||||||
合计 |
承包耕地 |
租种耕地 |
合计 |
水稻 |
玉米 |
小麦 |
红苕 |
马铃薯 |
大豆 |
绿豆 |
豌葫豆 |
高粱 |
荞麦 |
肾豆 |
红小豆 | |||||||
填表人: 乡镇主要领导签字: |
附件4
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分户区县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种粮 大户 性质 |
种粮 大户 姓名 |
种粮 地点 |
身份 证号 |
联系 电话 |
耕地面积(亩) |
粮食种植面积(亩) |
补贴 标准 (元) |
补贴 金额 (元) | ||||||||||||||
合计 |
承包耕地 |
租种耕地 |
合 计 |
水 稻 |
玉米 |
小麦 |
红苕 |
马铃薯 |
大 豆 |
绿豆 |
豌葫豆 |
高梁 |
荞麦 |
肾豆 |
红 小 豆 | |||||||
填表人: 区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主要领导签字: |
附件5
××××年××区县(自治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
种粮大户补贴兑付进度旬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乡镇 |
应补贴户数(户) |
应补贴面积(万亩) |
实际补贴户数(户) |
实际补贴面积(万亩) |
应兑现补贴资金(万元) |
实际兑现补贴资金(万元) |
结余资金(万元) |
补贴资金兑付进度(%) |
兑付开始时间 |
本次旬报兑付截止时间 |
未兑付或进度滞后原因 |
备注 |
合计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件6
重庆市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2022年度)
专项名称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资金) | |||
中央主管部门 |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
专项实施期 |
长期 | |
省级财政部门 |
重庆市财政局 |
省级主管部门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
区县财政部门 |
有关区县财政局 |
区县主管部门 |
有关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 |
资金情况 (万元) |
年度金额 |
|||
其中:中央补助 |
||||
地方资金 |
||||
年度目标 |
稳定粮食生产和农民收入;促进种粮大户发展;耕地地力不降低。 | |||
绩效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金额 |
100% | |
质量指标 |
已改变用途的耕地或长年撂荒的耕地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对撂荒一年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
不发放补贴 | ||
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支持保护补贴发放。 |
统一资金审核和发放程序 |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制定。 |
符合市方案要求 |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分户统计表纸质件和电子档及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汇总数据备案。 |
数据准确 | |||
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和骗取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
无 | |||
村社干部代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或直接抵扣任何农业生产费用或“一事一议”等筹资。 |
无 | |||
时效指标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 |
市方案规定时限前 |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报备。 |
市方案规定时限前 | |||
阶段性执行情况和总结材料报送。 |
市方案规定时限前 |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补贴兑付进度旬报表、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分户统计表纸质件和电子档及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汇总电子数据备案。 |
市方案规定时限前 | |||
下年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面积数据报送。 |
市方案规定时限前 | |||
成本指标 |
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发放。 |
按程序审核、公示、发放 |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经费。 |
纳入区县财政预算安排 | |||
组织督查组深入村社进行督促检查。 |
开展督查 | |||
效益指标 |
经济效益指标 |
种粮大户增收。 |
10%以上 | |
社会效益指标 |
重大违规违纪 |
不发生 | ||
种粮大户发展规模。 |
增加 | |||
生态效益指标 |
秸秆露天焚烧 |
不发生 | ||
可持续性影响 |
耕地质量 |
质量持续好转,有机质提升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农民对政策满意度 |
90%以上 | |
举报投诉处理满意度 |
90%以上 |
附件7
××××年××区县(自治县)耕地地力保护
补贴数据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时间:
乡镇 |
补贴户数(户) |
补贴面积(万亩,保留两位小数) |
备注 |
合计 |
填报人: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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