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财政局: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规定,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在渝办发〔2012〕252号文件基础上有新的调整,为确保建设补贴政策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补贴范围及标准
社会办养老机构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投资兴办,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2014年1月1日以后建成并投入使用,符合相关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享受新的建设补贴政策。
(一)新建、扩建或利用自有房屋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符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养老机构建设标准的,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二)租用房屋(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符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养老机构建设标准的,市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二、申请条件
享受建设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适合的场地。新建的要完善有关建设审批手续,并取得房地产证;利用自有房屋或租用房屋改扩建的应具有房地产证或租用5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及房地产证;养老设施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规定,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
(二)设备设施、人员配备、服务管理等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
(三)已取得设立许可和办理机构登记。
(四)建设规模符合要求。新建、扩建或利用自有房屋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租房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
(五)养老机构床位入住率达到50%以上。
三、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社会办养老机构向所在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提交材料见附件1、附件2)。
(二)实地调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会同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组成调查组对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填写调查表(见附件3)。
(三)区县评审。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和财政局及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民政局分管领导担任,对申请建设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形成评审会议纪要。
(四)公示。对符合条件并通过评审的项目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反映但经调查确实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报市民政局,每个项目附调查评审材料(评审会议纪要、调查表、项目申请审批表及有关材料)。
(五)市级审定。收到区县(自治县)报送项目材料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时组织开展申报项目材料的审核和调查核实工作。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领导担任,对区县(自治县)报送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会议纪要,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当年建设补贴项目。
四、申报审批时间
(一)每年9月,全市组织开展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申报审批工作。
(二)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于9月上旬接收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项目申请并开展调查审核工作,经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于9月30日前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项目报市民政局。
(三)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申报项目的资料复审和项目建设及运营情况的调查核实,根据区县(自治县)报送的项目意见及调查审核情况,于10月30日前经市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建设补贴项目。
五、资金拨付
经市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的建设补贴项目,由市财政局将市级建设补贴资金下拨有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与养老机构签订《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协议书》(见附件4)后,将建设补贴资金拨付社会办养老机构。
六、监督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社会办养老机构享受建设补贴后,从事养老服务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
(二)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和财政局适时对享受建设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凡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建设补贴资金的,或在经营过程中改变机构性质或设施用途的,要及时追回补贴资金,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每年联合组织抽查,对市级建设补贴拨付、使用情况和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管理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附件:
1. 申请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2. 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审批表
3. 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项目调查表
4. 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协议书(样本)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4年8月8日
附件1
申请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审批表》;
2.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证;
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
4.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
5.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包括立项批复(或备案证书)、选址意见书、土地使用证、建设许可证证明文件。利用自有房屋或租用房屋改扩建养老机构的,提供自有房屋的房地产证或租用房屋协议书及房地产证;
6.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
7.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8.养老机构食堂《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附件2
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审批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签字、盖章:
申请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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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举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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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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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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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类别 |
占地面积 |
用地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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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设置床位 |
入住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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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 (万元) |
其中: | ||||
申请财政补助 (万元) |
自筹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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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建设手续 及房地产权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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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间 |
竣工时间 |
开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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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自治县)评审委员会 意见 |
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区县民政局代章): 年 月 日 | ||||
市评审委员会 意见 |
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市民政局代章): 年 月 日 | ||||
备注:1.举办人指项目建设法人;机构性质包括: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2. 建设类别指新建或自有房屋改建、租房改建、购置。 |
附件3
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项目调查表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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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举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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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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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类别 |
占地面积 |
用地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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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设置床位 |
入住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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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 (万元) |
其中: | ||||
申请财政补助 (万元) |
自筹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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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建设手续 及房地产权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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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间 |
竣工时间 |
开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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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运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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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意见 |
调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注:1. 举办人指项目建设法人;机构性质包括: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2. 建设类别指新建或自有房屋改扩建、租房改扩建、购置。 |
附件4
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协议书(样本)
甲方: 区(县)民政局
乙方: (养老机构)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和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通知》(渝民发〔2014〕 号)规定,自2014年起,新建和改扩建符合相关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享受建设补贴。为规范使用政府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及环境改造,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项目实施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与项目单位签订协议书,共同遵守。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协议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
(二)项目地址: ;
(三)项目性质: ;
(四)项目业主: ;
(五)建设规模:占地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增加床位 张;总投资 万元。
(六)竣工和投入使用时间: 年 月竣工, 年 月投入使用。该机构现有床位入住率为 %。
(七)审定补贴金额: 万元。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政策规定对乙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乙方项目建设竣工并经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消防安全验收合格,并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法人登记,收住老人达到规定后,甲方根据乙方申报情况及时进行项目实地调查和评审;经调查、评审符合建设补贴条件的,报市级审批。
2. 对乙方项目建设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3. 按规定落实补贴资金,并跟踪检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4. 如乙方有弄虚作假、五年内改变养老机构房屋用途和违规使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及时纠正,并视情节追回全部或部分补贴资金,甚至移交司法部门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依据政府规定有权提出一次性建设补贴申请,并按规定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材料。
2. 按建筑工程项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 养老机构设施设备建设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及建筑质量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取得相关验收证书。
4. 除不可抗力外 ,保证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至少五年以上。
5. 必须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用于本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及环境改造,主要用于:
(1) ;
(2) ;
(3) ;
(4) 。
6. 接受乙方监督,如有违反政府资助政策规定行为,自愿接受甲方处罚。
三、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如有违约,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解决。
五、协议生效: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持1份,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区(县)民政局(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养老机构(盖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4年8月11日印发
原文下载: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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