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开展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
渝民〔2023〕19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2〕10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落实我市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试点放宽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入,全面提升我市养老服务发展国际化、便利化水平,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放宽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条件
取消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限制,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允许外国(地区)企业或自然人将合法资金通过捐赠形式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二、简化外商捐资举办者“主体资格”证明要件
外国(地区)企业或自然人在渝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只需提交所在国(地区)注册登记文件,外国自然人只需提交护照复印件(含签证件),无需提交公证、认证等文件。
三、简化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设立及备案程序
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符合消防、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可在不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及收住老年人的条件下,直接向机构所在区县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对符合条件的,由区县民政部门出具《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外商捐资举办者凭《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报材料,向机构所在区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报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机构所在区县民政部门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具体登记备案流程见附件。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试点工作。对外商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机制,各区县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外商填报信息,特别是外商国别、单位类型、资金来源地等内容,及时更新登记备案流程,确保登记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各区县民政部门要积极作为、热情服务,做好外商捐资举办咨询服务和权益保护工作,持续提升我市养老服务发展营商环境。
(二)落实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国民待遇。外商在渝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享受我市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养老机构的相关补贴减免政策,以及水电气费用按照居民价执行和小微企业税费减免、创业补贴、投融资支持等优惠扶持政策。
(三)加强监督指导。认真落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1〕66号)等相关要求,加强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常态化监督检查、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等形式,重点对机构意识形态、安全生产、业务拓展、资金流向、信息数据等事项进行监管,指导养老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四)试点范围要求。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入在全市范围试点,镇街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以及其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暂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试点时效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4月8日。
附件: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备案流程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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