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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0000092759914/2021-01223 主题分类 民政(社会管理)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1-04-12 发布日期 2021-07-08
标题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切实做好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渝民〔2021〕69号 有 效 性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9914/2021-01223
主题分类 : 民政(社会管理)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2021-04-12
发布日期 : 2021-07-08
标题 :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切实做好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 渝民〔2021〕69号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切实做好巩固拓展

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通知

渝民〔2021〕69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机关各处室: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部署,根据《民政部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民发〔2021〕16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1〕1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1〕6号)精神,为实现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策衔接,巩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成果

(一)保持救助政策总体稳定。严格按照中央四个不摘工作要求,持续抓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落实,在5年过渡期内,保持全市民政领域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对脱贫人口中失能或半失能、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依规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二)适度扩大政策覆盖范围。对未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范围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按照低保单人户政策纳入低保保障。完善低保家庭收入核定办法,对农村低保对象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给予适当扣减;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但低于低保标准1.5的,按政策规定给予6个月渐退期。将特困救助供养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二、强化制度衔接,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

(三)改革完善救助制度。发挥社会救助部门协调机制作用,建立市级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区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低保标准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进低保制度城乡统筹发展。优化低保审核确认程序,完善低收入家庭救助、特困人员认定方法,适度稳步扩大基本生活救助覆盖范围。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质量,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

(四)分层分类实施帮扶。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人员,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和困难类型,积极协助配合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完善临时救助措施,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功能,持续实施基本生活困难急难型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全面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提升救助实效。

三、强化机制衔接,提升社会救助实效水平

(五)开展动态监测预警。建立多部门联动的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及时给予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救助帮扶。会同相关部门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包括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以及其他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在内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库。

(六)优化救助发现机制。完善基层主动发现机制,将走访、发现需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构建社会救助主动发现网络。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机制,畅通困难群众办事渠道。

(七)加强信息核对共享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家庭财产标准或条件,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推动民政与社会救助相关部门数据互联互通,扩大部门间信息共享范围,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社会救助数据分析比对

四、强化对象衔接,持续关爱帮扶特殊困难群体

(八)做好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开展三留守人员定期探访,完善以空巢、留守、散居特困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和留守儿童为重点的定期探访制度,加强信息动态管理。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严格保障标准,细化保障措施,防止发生涉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权益保障的极端个案。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制度建设,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措施。

(九)做好残疾人、精神障碍患者福利保障。完善农村低收入家庭的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政策,推进农村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照护服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照护服务。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拓展补贴发放范围,逐步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至农村无固定收入、农村低收入家庭、重残无业、一户多残、老残一体、依老养残等残疾人困难群体,护理补贴覆盖至三级、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推动建立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补贴制度。深入实施“福康工程”。扩大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指导农村做好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

五、强化服务衔接,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十)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加强合同执行情况监管。健全县、乡、村衔接的三级农村养老服务网络,深入实施农村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提升专业化照护水平,依托区县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中心、乡镇敬老院,做好失能、半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照护工作。

(十一)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质量。加大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动乡镇敬老院提档升级,盘活用好乡镇敬老院、乡镇卫生院、闲置学校、社会办养老机构等设施资源,建立乡镇养老服务中心;依托村便民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设施设置村级互助养老点,丰富服务内容,增强运营能力,将养老服务延伸至村投递到老年人家中,满足农村老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加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实现易地搬迁安置点养老服务全覆盖。

六、强化治理衔接,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

(十二)推进城乡社区治理。制定实施重庆市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等。指导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社区建设,加强安置社区规范管理。加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健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网络,推进智慧社区一体化管理服务平台运用,“十四五”城乡社区覆盖率达100%。重点提升定点帮扶地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和服务水平。到2025年,脱贫地区90%的行政村每百户居民拥有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

(十三)提升基层自治能力。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强化乡镇基础作用。持续推进“三事分流”“三社联动”“三治结合”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创新社区工作法,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全面开展社区协商,加强村(居)委会规范化建设。

七、强化力量衔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

(十四)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指导区县民政部门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和推进乡村振兴中发挥积极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投入资金、捐助物资、捐建设施、开展培训、实施项目等方式,助力乡村振兴。持续开展东西部协作,加强与山东省民政部门沟通联系,促进两地社会组织交流合作。

(十五)发挥慈善力量作用。继续实“三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计划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鼓励和支持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乡镇社会工作站设立志愿服务站点,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深化“慈善重庆”建设,做好“中华慈善日”主题活动,加大在扶贫济困慈善领域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单位、个人的宣传力度,集结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乡村振兴。

八、强化帮扶衔接,助力定点帮扶地区推进乡村振兴

(十六)做好对口帮扶。做好巫溪县通城镇等乡村振兴定点帮扶工作,完善对口帮扶工作机制,制定帮扶工作方案,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支持力度,继续按要求高标准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做好项目规划、资金使用、产业发展、公共服务、消费帮扶、精神文明建设、乡村建设等帮扶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分析当地发展优势和民政部门职能优势,因地施策、精准帮扶,不断激发帮扶地区群众发展的内生动力,助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乡村振兴工作有效落实。

九、强化区域衔接,做好重点帮扶县区划地名工作

(十七)支持优化行政区划地名设置根据发展需要,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激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指导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进一步规范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和地名标志设置,加强地名文化保护和信息化建设。指导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加强界线管理和平安边界建设,依法推进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积极消除界线纠纷隐患,防范化解风险。

十、强化工作衔接,全力保障各项任务落实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持之以恒抓实抓好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将其纳入民政重点工作范围,制定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清单,明确时间步骤,层层落实责任,周密组织实施统筹做好政策衔接相关工作。

(十九)加强能力建设。要加快乡镇社会工作站、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和农村社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基层民政干部、民政专业人才、村(居)两委负责人等业务培训,提升各类人才业务素质能力。

(二十)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纪律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到位。健全完善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深化拓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成果。


重庆市民政局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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