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效,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重庆市人民政府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根据《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的规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 市政府规章;
3. 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其他文件;
4. 市政府领导简介、主管或分管工作;
5. 市政府重要会议信息;
6. 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
9.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 线上渠道。
(1)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s://www.cq.gov.cn)。本机关主要通过该渠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重庆市政府网”微信公众号。公众可通过微信搜索“重庆市政府网”进行关注,也可扫描以下二维码进行关注。
(3)“重庆市政府网”新浪微博。公众可通过新浪微博搜索“重庆市政府网”进行关注,也可扫描以下二维码进行关注。
2. 线下渠道。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公众可在区县行政服务大厅、档案馆、图书馆以及村(居)委员会等赠阅点查阅。《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电子版可登录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栏目(https://www.cq.gov.cn/zwgk/zfxxgkml/zfgb)查阅。
(2)政务公开专区。公众可以在重庆市档案馆(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同茂大道420号,联系电话:023—603558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重庆市图书馆(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06号,联系电话:023—65210468,工作时间:周一14:00—20:00、周二至周日09: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查阅本机关政府信息。
3. 其他渠道。
本机关在必要时通过重庆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https://www.cq.gov.cn/hdjl/xwfbh/)、重庆电视台、重庆日报等其他渠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二、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一)接收渠道。
本机关通过以下渠道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 当面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接收当面申请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00—11:30、15: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
2. 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尽量选择中国邮政EMS投递,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市政府办公厅;收件人:政务处;邮政编码:400015。
3. 传真申请。申请人确有需要的,还可以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传真号码:023—89012996。传真发送后,申请人应当通过电话与本机关确认是否收到。
(二)办理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且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答复形式。
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 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 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 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注意事项。
1.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被申请机关一般为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是牵头制作机关。如: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等信息,申请人可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其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规范、准确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提供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的申请接收渠道提交。不按规定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5.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6.申请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其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1〕3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既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也是重庆市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办公时间:9:00—12:3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23—89012996(本电话仅提供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服务)。
四、监督保障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根据《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向本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向重庆市人民政府(复议工作机构:重庆市司法局;通信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星光大道96号土星B2栋;联系电话:023—60390746)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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